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第 18-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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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18-2條規定了散布有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之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的罰金額度,最高可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根據該法條的所定,對於散布不實消息者將面臨相當嚴厲的懲罰。 在上述案例中,有關於散布不實消息的範例為:某人在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緊急情況期間,散布了不實的疫情消息,造成公眾恐慌,影響到他人的生活及健康。依據該條例,這個人將被處以相應的罰金。
- 足以生損害名詞
- 公眾名詞
- 罰金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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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