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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通報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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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 1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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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
每年應就各級單位之防疫物資進行查
核
。查核發現缺失,應予輔導改善。
相關機關(構)、團體、醫療機構應配合查核,不得有拒絕、虛報或隱匿情事。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時,應於事前告知被查核者;執行時,該管人員應主動出示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將查核事由、種類,以書面告知。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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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儲備及調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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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通報及查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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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屆效處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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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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