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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每年應就各級單位之防疫物資進行查。查核發現缺失,應予輔導改善。
  2. 相關機關(構)、團體、醫療機構應配合查核,不得有拒絕、虛報或隱匿情事。
  3. 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查核時,應於事前告知被查核者;執行時,該管人員應主動出示足資證明身分之證件,並將查核事由、種類,以書面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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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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