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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疫情防治需要,得調用地方主管機關儲備之防疫物資,調用總量以不超過地方主管機關儲備量二分之一為原則;地方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2. 前項調用之防疫物資,應於六個月內,以新品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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