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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儲備及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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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資及資源建置實施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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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主管機關
依疫情之需求,對有下列情形之政府機關、學校、機構、事業或團體,得無償撥用防疫物資供其使用: 一、配合中央主管機關執行傳染病防治工作者。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定之工作者。
中央主管機關於
非
流行疫情期間,得將標示有效期間逾三分之二或庫存三年以上之防疫物資,無償撥用予前項第一款之機關(構),為防疫之使用,並得減免其運送費用。
地方主管機關儲備之防疫物資,準用前項規定。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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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儲備及調度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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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通報及查核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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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屆效處理 §1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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