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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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隔離醫院收治傳染病病人,應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就地收治。 二、因防疫公共衛生需求,必要時,得轉至重點照護醫院或其他指定處所。 三、傳染力強且致死率高,從境外移入或本土侷限性傳播時之特殊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轉至核心照護醫院。
- 2.未發生傳染病疫情時,隔離醫院得將傳染病隔離病房移作一般病房使用。
- 3.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收治傳染病病人之處所,應依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辦理,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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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