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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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及第八條,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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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的法條依據,「受聘僱外國人入國後健康檢查醫院指定與管理辦法第 11 條」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的第四條及第八條於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外,從發布日施行。請注意以上所述為虛構內容,僅供說明使用。
- 第四條及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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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