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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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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交由審議小組於六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2. 2.請求權人於審議期間或進行陳述意見時,補具理由或事證者,審議期間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或事證之次日起算。
  3. 3.請求權人於延長審議期間或進行陳述意見時,補具理由或事證者,審議期間自收受補具理由或事證之次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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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請求權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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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1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案件資料齊全之次日起交由審議小組於六個月內完成審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並以一次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