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1.29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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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或母體疑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請求救濟。
- 前項預防接種之範圍,包括施打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或專案核准進口,並經檢驗或書面審查合格之疫苗。
- 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繳納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基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或逾新臺幣四億元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基金收支運用情形調整之。
- 前項基金之徵收,依疫苗檢驗合格之劑數,按劑計算。但依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或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緊急專案採購之疫苗,以其製造或輸入之劑數,按劑計算。
- 依前項所計算每一人劑疫苗,徵收基準如下: 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苗:每一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二十二元。 二、卡介苗(BCG):每一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二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疫苗:每一人劑疫苗,徵收新臺幣一點五元。
- 第一項徵收金之免徵範圍如下: 一、製造供輸出之疫苗。 二、由主管機關專案採購以援助外國之疫苗。 三、其他專案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免徵之疫苗。
-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於七日內就預防接種受害情形進行調查。
- 地方主管機關應將前項調查結果填入預防接種受害調查表,連同申請書、疑似受害人就醫病歷及相關證明資料,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
依前條調查之疑似受害人就醫病歷,其範圍如下:
一、年齡未滿三歲或罹患先天性疾病之兒童:出生起訖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二、罹患慢性疾病者:接種前至少三年迄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三、前二款以外者:接種前一年迄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委員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 前項法學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之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就原代表之同質性人員補足聘任,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審議小組之召集人,負責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審議小組審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時,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學者專家參與鑑定或列席諮詢。
- 審議小組鑑定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分類如下: 一、無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結果為無關: (一)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證實受害情形係由預防接種以外其他原因所致。 (二)醫學實證證實為無關聯性或醫學實證未支持其關聯性。 (三)醫學實證支持其關聯性,但受害情形非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 (四)衡酌醫學常理且經綜合研判不支持受害情形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 二、相關:符合下列情形者,鑑定結果為相關: (一)醫學實證、臨床檢查或實驗室檢驗結果,支持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之關聯性。 (二)受害情形發生於預防接種後之合理期間內。 (三)經綜合研判具有相當關聯性。 三、無法確定:無前二款情形,經綜合研判後,仍無法確定其關聯性。
- 前項醫學實證,指以人口群體或致病機轉為研究基礎,發表於國內外期刊之實證文獻。
- 第一項綜合研判,指衡酌疑似受害人接種前後之病史、家族病史、過去接種類似疫苗後之反應、藥物使用、毒素暴露、生物學上之贊同性及其他相關因素所為之醫療專業判斷。
審議小組置辦事人員,協助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相關事項,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現職人員擔任;並得視救濟審議業務需要,進用相關專業或技術人員。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
一、逾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請求期間。
二、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之資料不足,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救濟:
一、發生死亡、障礙、嚴重疾病或其他不良反應與預防接種確定無關。
二、常見、輕微之可預期預防接種不良反應。
三、轉化症或其他因心理因素所致之障礙。
四、非因預防接種目的使用疫苗致生損害。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酌予補助:
一、疑因預防接種致嚴重不良反應症狀,經審議與預防接種無關者,得考量其為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之關係,所施行之合理檢查及醫療費用,最高給予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致死,並經病理解剖者,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孕婦疑因預防接種致死產或流產,其胎兒或胚胎經解剖或檢驗,孕程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十萬元;未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五萬元。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之審議準備及結果通知等工作。
二、救濟金之給付。
三、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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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全文共 23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1.29,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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