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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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有下列各款情事者,得酌予補助: 一、疑因預防接種致嚴重不良反應症狀,經審議與預防接種無關者,得考量其為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之關係,所施行之合理檢查及醫療費用,最高給予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致死,並經病理解剖者,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孕婦疑因預防接種致死產或流產,其胎兒或胚胎經解剖或檢驗,孕程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十萬元;未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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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9條規定了在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案件中,可酌予補助的情況。首先是指疑因預防接種致嚴重不良反應症狀,經審議與預防接種無關者,得考量其為釐清症狀與預防接種之關係,所施行之合理檢查及醫療費用,最高給予新臺幣二十萬元。其次是指疑因預防接種受害致死,並經病理解剖者,給付喪葬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最後是指孕婦疑因預防接種致死產或流產,其胎兒或胚胎經解剖或檢驗,孕程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十萬元;未滿二十週,給付新臺幣五萬元。 這些規定都是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30條訂立的,並且是用以保障受到預防接種影響的個人的權益。其中每一條的適用情況都需要經過審議小組的審查,並依據審議辦法中所規定的補償金額範圍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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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