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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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8條,其中包含了以下幾項重要內容: 1. 審議小組依救濟給付種類,審定給付金額範圍如附表。 2. 審定給付金額,應依受害人之受害就醫過程、醫療處置、實際傷害、死亡或致身心障礙程度、與預防接種之關聯性及其他相關事項為之。 3. 障礙程度之認定,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令所定障礙類別、等級。 4. 嚴重疾病之認定,依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或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所列嚴重藥物不良反應。 5. 給付種類發生競合時,擇其較高金額給付之;已就較低金額給付者,補足其差額。 依據以上法條內容,針對第4點嚴重疾病之認定,可以參考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或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所列嚴重藥物不良反應。例如,對於某個預防接種後出現的疾病,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所列的疾病是否涉及,以判斷是否屬於嚴重疾病,進而決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的給付金額範圍。 以上為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18條的逐條釋義。
- 審定名詞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法規
- 嚴重藥物不良反應通報辦法法規
- 競合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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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