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以釐清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4 條的內容。根據法規,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在核發疫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徵收金至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若逾期繳納徵收金,則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則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參考資料來自《疫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的相關條文,並且以法規中釐清的徵收金額及滯納金加徵比例作為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徵收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