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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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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發疫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徵收金至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2. 2.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逾期繳納徵收金者,應自繳納期限屆至之次日起,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以釐清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4 條的內容。根據法規,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在核發疫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徵收金至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若逾期繳納徵收金,則每逾二日按滯納金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則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參考資料來自《疫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的相關條文,並且以法規中釐清的徵收金額及滯納金加徵比例作為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徵收名詞
  • 滯納金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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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4 條規定:「疫苗製造或輸入廠商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疫苗檢驗合格證明、檢驗或書面審查報告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