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本人或母體疑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請求救濟。
- 2.前項預防接種之範圍,包括施打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或專案核准進口,並經檢驗或書面審查合格之疫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得知,依照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2 條,受害者包括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或母體疑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皆得依本辦法的規定請求救濟。而預防接種的範圍包括施打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或專案核准進口,並經檢驗或書面審查合格的疫苗。 舉例,若某個人接種疫苗後出現不良反應,導致身心障礙或嚴重疾病,或者甚至死亡,根據此法條,該人或其母體可以根據規定請求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