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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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之審議準備及結果通知等工作。 二、救濟金之給付。 三、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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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得委任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之審議準備及結果通知等工作。 二、救濟金之給付。 三、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業務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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