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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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6 條,根據該條文的規定,請求權人在申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附上受害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受害的資料,向接種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有權通知請求權人在限期內提供健康檢查、非透過全民健康保險身分就醫的病歷、身心障礙鑑定結果證明或其他相關資料;若請求權人未在期限內提供,則審議前已取得的資料將用於審議。 參考資料:傳染病防治法、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 請求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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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