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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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審議,應設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其任務如下: 一、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申請案之審議。 二、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關聯性之鑑定。 三、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金額之審定。 四、其他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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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徵收及審議辦法第9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審議小組,其任務包括審議申請案、鑑定接種與受害情形的關聯性、審定救濟給付金額,以及其他相關事項。根據審議辦法第30條的規定,受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可以請求救濟補償,其中涉及到因果關係的鑑定及給付金額的審定。另外,審議小組在決定補償金額時,應對預防接種與受害情形的關聯性進行鑑定,並依據情況予以補償,但如果無法確定其關聯性則不予補償。這些規定的訂立,是為了讓受害者能夠請求補償,同時也讓行政機關負擔因果關係不明的不利益,以達到公益目的。
- 主管機關名詞
- 鑑定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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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