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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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調查之疑似受害人就醫病歷,其範圍如下: 一、年齡未滿三歲或罹患先天性疾病之兒童:出生起訖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二、罹患慢性疾病者:接種前至少三年迄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三、前二款以外者:接種前一年迄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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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第 8 條的規定,對於疑似受害人的就醫病歷有以下範圍限制: 一、年齡未滿三歲或罹患先天性疾病之兒童:出生起訖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二、罹患慢性疾病者:接種前至少三年迄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三、前二款以外者:接種前一年迄申請日止之全部病歷。 這些規定是為了確認疑似受害人的病歷是否與預防接種有關,以便審定給付金額。 資料來源: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徵收及審議辦法修正公布時間為103年1月9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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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