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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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前條徵用時,應對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發給徵用書,並命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被徵用財物。但有急迫情況時,得先行徵用,並於徵用後三日內補發徵用書。
- 2.徵用之財物有展延期限之必要時,徵用機關應於徵用期限屆至七日前,重新陳請指揮官核准之。
- 3.各級徵用機關於徵用原因消滅後,應於十日內解除並發給解除徵用書及補償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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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以上所述是針對台灣的徵用和補償相關法規的法律解釋。不幸的是,這些範例與提到的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第 3 條無關,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 核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 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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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