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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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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前條徵用時,應對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發給徵用書,並命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被徵用財物。但有急迫情況時,得先行徵用,並於徵用後三日內補發徵用書。
  2. 2.徵用之財物有展延期限之必要時,徵用機關應於徵用期限屆至七日前,重新陳請指揮官准之。
  3. 3.各級徵用機關於徵用原因消滅後,應於十日內解除並發給解除徵用書及補償通知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以上所述是針對台灣的徵用和補償相關法規的法律解釋。不幸的是,這些範例與提到的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第 3 條無關,因此無法提供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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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第 3 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前條徵用時,應對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發給徵用書,並命其依規定時間、地點交付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