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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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徵用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性別、國民身分證或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主旨、說明及其法令依據。 三、徵用財物之品名、單位、數量及規格。 四、徵用期限。 五、交付財物之時間、地點。 六、徵用機關名稱及其首長署名、簽章。 七、發文日期及字號。 八、表明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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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第 4 條,徵用書應記載被徵用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等相關資訊,主旨、說明及法令依據,徵用財物的詳細資料,徵用期限,交付財物的時間和地點,徵用機關名稱及首長署名等內容。 舉例來說,根據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一家公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而被徵用口罩,在徵用書中應詳細記載口罩的數量、規格,徵用期限,以及交付口罩的時間和地點等資訊。 參考資料: - 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 衛生福利部 這個例子中,根據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提供了徵用書應記載的事項,並且舉例了對口罩的徵用情況。
- 住居所名詞
- 法令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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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