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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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機關於接收財物後,應即填發財物受領證明書,載明品名、單位、數量、規格、不動產標示資料、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等,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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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第 5 條規定,徵用機關在接收財物後,應立即填發財物受領證明書。這份證明書應包括品名、單位、數量、規格、不動產標示資料、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等資訊,並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財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作為計價或補償之憑證。 舉例來說,根據裁判書中的資料,被徵用人應對其所有財物填發財物受領證明書,其中應載明詳細的財物資訊和徵用期限。這樣的做法有助於確保財物所有人在徵用後能夠獲得應有的計價或補償。
- 不動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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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