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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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徵用土地、建築物之補償費,應參照徵用當時同一區域鄰近房地之租金加計二成計算。
- 2.前項財物之徵用期間未滿十五日者;其補償費以十五日計算,逾十五日未達三十日者,其補償費以三十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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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徵收土地應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之,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定有明文。需用土地人不於上開期限內將補償地價及其他補償費額繳交主管地政機關發給完竣者,其徵收土地核准案應從此失其效力。根據此法條,徵收土地後的補償費應在公告期滿十五日內發放,逾期未達三十日者,補償費以三十日計算。例如,若土地徵收後的使用期間只有十天,則補償費應按照十五日計算發放;若使用期間為二十天,則補償費應按照三十日計算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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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