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財物徵用徵調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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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以外財物之補償基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依政府機關訂定之費率加計二成補償。 二、依相關公會提供徵用機關所定期間之市場行情加計二成補償。 三、由徵用機關與各被徵用人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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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徵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以外財物之補償基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依政府機關訂定之費率加計二成補償。 根據法規,徵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以外財物的補償基準,可以依據政府機關所訂定的費率,再加上二成補償。 參考資料: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對於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的沒收與追徵之規定。具體案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對於犯罪所得之財物的沒收與追徵規定,提供了相關參考。 二、依相關公會提供徵用機關所定期間之市場行情加計二成補償。 根據法規,徵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以外財物的補償基準,可以依據相關公會提供的徵用機關所定期間之市場行情,再加上二成補償。 參考資料: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關於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所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提供了相關參考。 三、由徵用機關與各被徵用人協議定之。 根據法規,徵用前條第一項規定以外財物的補償基準,可以由徵用機關與各被徵用人進行協議來定之。 參考資料: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關於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請求雇主補償的規定,提供了相關參考。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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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