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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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船舶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船舶出港前繳納;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舶,得於翌日上班時間內繳納。但疾管署同意另定繳納日期或期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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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