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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0.24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修正之全文 11 條,除第 4  條第 1  項第 3款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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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定檢疫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費、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 二、證照費: (一)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 (二)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 (三)屍體出國(境)准許證明書費。 三、衛生檢疫費:船舶衛生檢疫費。
  2.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申請辦理國際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阿米巴性痢疾藥品或屍體出國(境)准許事項者。但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之徵收對象以本國籍者為限。
  3.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入出國(境)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4. 前二項之徵收對象於申辦時,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開立之繳款書或繳費單,向國庫、國庫代理銀行或代收機構繳納。但符合國庫法第五條規定者,得向疾管署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醫療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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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噸位,指依船舶國籍證書或遊艇證書登載之總噸位。
  2. 本辦法所稱客船,指船舶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定小船且乘客定額超過十二人,以運送旅客為目的之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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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預防接種或藥品之收費,規定如下: 一、黃熱病疫苗: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二、流行性腦脊髓膜炎疫苗: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三、M痘疫苗: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四、傷寒疫苗: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五、小兒麻痺疫苗:每劑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一百八十元。 六、瘧疾預防藥品:每錠收取藥品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二十五元。 七、阿米巴性痢疾藥品:每錠收取採購成本,另加處理成本新臺幣十元。
  2. 前項疫苗與藥品之採購成本及收費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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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初簽或補證者,新臺幣二百十元,加簽者,新臺幣一百六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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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以船舶噸位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一千噸位以下:每張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二、超過一千至一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六千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四千八百元。 三、超過一萬至五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七千五百五十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六千元。 四、超過五萬噸位:客船,每張新臺幣九千元;其餘船舶,每張新臺幣七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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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其補發、換發、延期、放行或更改船名、國籍之簽證費,每張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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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體出國(境)准許證明書費或其他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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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衛生檢疫費,船舶入國(境)每次計算;其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檢疫費:以電子通訊審查檢疫,每艘新臺幣一千一百五十元;以航港單一窗口審查檢疫,每艘新臺幣一千零五十元。 二、登船檢疫費: (一)一千噸位以下:每艘新臺幣一千四百四十元。 (二)超過一千至五千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二千二百八十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一千八百元。 (三)超過五千至一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三千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二千四百元。 (四)超過一萬至三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三千八百五十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三千元。 (五)超過三萬至五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五千三百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四千二百元。 (六)超過五萬噸位:客船,每艘新臺幣七千五百五十元;其餘船舶,每艘新臺幣六千元。
  2.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船舶衛生檢疫費: 一、遊艇:五百噸位以下者。 二、無動力駁船:其拖船,已依前項規定徵收費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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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衛生檢疫費,平日應由船舶公司或其船務代理,於船舶出港前繳納;例假日及上班時間外進出港之船舶,得於翌日上班時間內繳納。但疾管署同意另定繳納日期或期限者,不在此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0.2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