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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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定檢疫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費、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 二、證照費: (一)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 (二)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 (三)屍體出國(境)准許證明書費。 三、衛生檢疫費:船舶衛生檢疫費。
-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申請辦理國際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阿米巴性痢疾藥品或屍體出國(境)准許事項者。但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之徵收對象以非本國籍者為限。
- 3.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入出國(境)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 4.前二項之徵收對象於申辦時,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開立之繳款書或繳費單,向國庫、國庫代理銀行或代收機構繳納。但符合國庫法第五條規定者,得向疾管署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醫療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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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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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徵收名詞
- 非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庫法 第 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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