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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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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定檢疫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費、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 二、證照費: (一)國際預防接種證明書費。 (二)船舶衛生管制或免予衛生管制證明書費。 (三)屍體出國(境)准許證明書費。 三、衛生檢疫費:船舶衛生檢疫費。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三目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申請辦理國際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阿米巴性痢疾藥品或屍體出國(境)准許事項者。但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之徵收對象以本國籍者為限。
  3. 3.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款之費用,其徵收對象為入出國(境)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4. 4.前二項之徵收對象於申辦時,持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署)開立之繳款書或繳費單,向國庫、國庫代理銀行或代收機構繳納。但符合國庫法第五條規定者,得向疾管署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醫療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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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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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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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檢疫費用,其項目如下: 一、預防接種、瘧疾預防藥品費、阿米巴性痢疾藥品費。 二、證照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港埠檢疫費用徵收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