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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
  2. 指揮官得指派副指揮官一人至三人,襄理本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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