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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中心得邀集相關機關之副首長或指定代表一人為本中心之成員。
  2. 本中心得依任務需要設若干處,並得分組辦事。
  3. 前項各處分置主任一人,由指揮官指派之。
  4. 指揮官得視流行疫情應變需要,機動調整各處之任務編組、人員規模及其進駐時機。各處任務,必要時,得請相關機關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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