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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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之子女教育費用,以學費及雜費為限,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就讀於國內學校之未成年子女,核實補助;其成年時仍在學校就讀者,於取得學位或學業中輟前,亦同。 二、就讀於國外學校之子女,比照前款規定補助之。但其額度,以國內相當層級類似性質科系平均額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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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第四款條文
- 核名詞
- 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第 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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