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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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應設立感染管制會(以下簡稱感管會),由醫療機構主管或副主管擔任召集人,負責機構內感染管制政策擬定及督導事宜,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有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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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 3 條,根據法規,在醫療機構內應設立感染管制會,由主管或副主管擔任召集人,負責機構內感染管制政策擬定及督導事宜,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有紀錄備查。根據本案中的相關案例,可以舉出醫院院長和感染管制委員會主任委員的判決書作為參考,釐清醫療機構內感染管制政策的擬定及督導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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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