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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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應設立感染管制業務專責單位,設置固定辦公空間,明定組織圖與職責分工,並置有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定之感染管制人員,負責推行感染管制相關事務,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有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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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規,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 4 條規定,要求醫療機構設立感染管制業務專責單位,並設置固定辦公空間,並且要有明定組織圖與職責分工。此外,也要有依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定之感染管制人員,負責推行感染管制相關事務,並且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留有紀錄備查。 舉例:根據法源資訊整理之裁判書中提到,醫院院長和感染管制委員主任委員分別負責院內感染的控制工作,並且負有對病患提供安全醫療環境的義務,這符合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 4 條的規定。
-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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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