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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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機構應建置疑似醫療照護相關感染個案、群聚或群突發事件之監測、處理機制,將監測資料製作相關年報與月報留存及提報感管會,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通報。
- 2.前項處理機制,應包括院內群突發事件發生之標準作業流程及因應異常狀況之作業規範,並應定期演習訓練之。
- 3.醫療機構於發生感染群聚或群突發事件時,應作成調查處理報告,向感管會說明改善計畫及建檔,追蹤至事件結束。必要時,得請求主管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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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 5 條的規定,透過對參考資料的釐清與論述,可以看出醫療機構在感染管制方面的責任。根據法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置監測與處理疑似醫療照護相關感染個案、群聚或群突發事件的機制,並且將相關監測資料製作成年報與月報留存,並提報感染管制委員會。這樣可以在感染事件發生時,及早掌握情況並提出改善計畫。例如,根據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案例,醫院未能對疑似SARS病例提出適當的感染管制措施及通報,最終導致感染事件的發生,顯然違反了感染管制規範。 就第二項規定而言,醫療機構應包括院內群突發事件發生之標準作業流程及因應異常狀況之作業規範,並定期進行演習訓練。這樣可以確保醫療機構在事件發生時能夠有條不紊地應對,最大限度地減少感染的擴散。例如,對於SARS等眾多感染病毒,醫療機構應確保醫護人員具備相應的防護訓練和作業規範。 最後,根據第三項規定,醫療機構在發生感染群聚或群突發事件時,應製作調查處理報告,向感染管制委員會說明改善計畫並建檔,並追蹤至事件結束。必要時,得請求主管機關協助。這樣可以確保感染事件的後續處理和改善,並最大限度地減少感染帶來的危害。例如,根據裁判書或判決書中的案例,醫療機構未對疑似感染病例提出適當的感染管制措施及通報,最終導致感染事件的發生,顯然違反了感染管制規範。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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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