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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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醫療機構對抗生素使用之監測、審查、稽核及藥敏試驗等事項,應建立管理機制,由接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專科醫師或感染管制專責醫師負責,並派藥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醫師協助。
- 2.抗生素使用及抗藥性細菌比率之情形,應定期向感管會報告,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通報;對於未合理使用抗生素及抗藥性比率異常之情形,應研擬改善計畫,追蹤執行成效,並定期向感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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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法第82條第1項,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第2項則規定,醫療行為具有相當專業性,醫療人員應就醫療個案,本於診療當時水準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變化,為適當之醫療處置,始得謂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 根據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6條,醫療機構對抗生素使用之監測、審查、稽核及藥敏試驗等事項,應建立管理機制,由接受感染症醫學訓練之專科醫師或感染管制專責醫師負責,並派藥師、醫事檢驗師或其他醫師協助。另外,抗生素使用及抗藥性細菌比率之情形,應定期向感染管制委員會報告,並依主管機關之規定通報;對於未合理使用抗生素及抗藥性比率異常之情形,應研擬改善計畫,追蹤執行成效,並定期向感染管制委員會報告。 這些規定和法條的目的是為了確保醫療機構在使用抗生素、監測抗藥性細菌的情況時能提供嚴謹的管理機制,並確保合理使用抗生素,以預防感染和提供適切的醫療處置。在案例中,證明醫療機構未遵守此等規定,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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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