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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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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下列人員應依其工作性質,接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 一、生安主管及其代理人:每年至少八小時。 二、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及其代理人:每年至少八小時;另應受管制性生物材料相關課程至少四小時。 三、生安會委員:每年至少二小時。 四、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涉及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者,新進人員至少八小時,現職人員每年至少四小時;未涉及前開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其時數由設置單位定之。 五、管制作場所工作人員:比照前款時數,接受繼續教育;另應接受管制性生物材料相關課程至少一小時以及安全意識教育課程至少一小時。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繼續教育,設置單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或安排人員接受主管機關、其他設置單位、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高防護實驗室新進工作人員所接受課程,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未經認可者,其繼續教育不具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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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人名詞
  • 前開名詞
  • 名詞
  • 比照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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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下列人員應依其工作性質,接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 一、生安主管及其代理人:每年至少八小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