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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異常事件時,應立即通報生安主管。
  2. 前項事件屬於保存或移轉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品項、數量不符,或使用前開病原體時,發生實驗室負壓或生物安全櫃功能異常,且無法立即恢復者,設置單位應於三日內通報各級主管機關;各級主管機關應視狀況進行調查或瞭解,並得為適當之處理。
  3. 前項異常事件,生安主管應於接獲通報後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調查異常事件,並向生安會提出報告及建議改善方案;設置單位應於生安會核定調查報告及改善方案之次日起七日內,報各級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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