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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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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新設立之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審議通過,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准後,始得啟用;其位置、地址或作業區域範圍有異動時,亦同。
  2. 2.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業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廢止其核准: 一、申請核准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高防護實驗室停止運作期間一年。 三、管制作業場所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已逾一年。 四、其隸屬之設置單位已註銷、撤銷或廢止其核定之生安主管、生安會或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 五、其隸屬之設置單位已合併、裁撤、解散、歇業,或設立、登記許可已撤銷、廢止。 六、未保存、使用及處分感染性生物材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了感染性生物材料的運送和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運送感染性生物材料時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三層包裝規定,并且應依中央交通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辦理。同時,如果在運送過程中發生洩漏或其他意外情況,運送人應立即進行必要的處置,並通知委託運送的設置單位。設置單位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通知事故所在地的地方主管機關和中央主管機關。 針對感染性生物材料的運送,根據相關文獻資料,有一項真實案例,即在運送過程中發生了洩漏事件。根據法律規定,運送人應立即進行必要的處置,並通知設置單位,隨後設置單位應依相關系統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和中央主管機關。這個案例提供了對法律規定在實際情況下的應用,以及相應的措施和程序。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 持有名詞
  • 註銷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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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新設立之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業場所,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審議通過,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