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2條,實驗室及保存場所應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與生物毒素之庫存、處分、異常事件、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紀錄至少三年。根據此法條,實驗室及保存場所需要保存相關活動的紀錄至少三年。這個要求是為了確保對於危險群病原體與生物毒素相關活動的紀錄能夠被保存並查詢,以確保實驗室及保存場所的安全和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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