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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實驗室及保存場所應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與生物毒素之庫存、處分、異常事件、人員訓練及其他相關活動之紀錄至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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