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高防護實驗室、管制作業場所,或其他保存、使用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保存場所,應建置生物風險管理系統。
- 前項生物風險管理系統建置之實施指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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