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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新進人員,應受至少八小時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基本課程。但高防護實驗室之新進人員,其所受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課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2. 實驗室及保存場所之工作人員,每年應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至少四小時。
  3. 前二項課程及繼續教育,設置單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或安排人員接受其他設置單位、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課程或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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