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實驗室及保存場所的新進人員應受至少八小時的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基本課程。這意味著所有新進人員必須接受相關的培訓,以確保他們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例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該接受關於如何處理危險生物材料的培訓,並了解相關的保護措施和程序。同樣,第二項規定了實驗室及保存場所的工作人員每年應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至少四小時。這意味著他們需要不斷更新他們的知識,以應對新的風險和挑戰。 參考資料: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範例:某實驗室的新進人員必須參加相關的生物安全培訓,包括危險生物材料的處理和保護措施。同時,現有工作人員每年也需要進行繼續教育,以確保他們能夠應對可能出現的新風險和挑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