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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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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第二等級至第四等級實驗室,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二、設有門禁管制。 三、人員進出之明顯位置,標示生物安全等級、生物危害標識、實驗室主管、管理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緊急聯絡窗口。 四、備有操作品項清單與操作紀錄。 五、備有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冊。 六、定期盤點操作之品項及數量或重量。
  2. 2.設置單位對於使用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應保存血清檢體至其離職後十年;使用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其血清檢體保存必要性及期限,由生安會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21條,第一項規定實驗室及保存場所的新進人員應受至少八小時的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基本課程。這意味著所有新進人員必須接受相關的培訓,以確保他們具備必要的安全知識和技能。例如,實驗室工作人員應該接受關於如何處理危險生物材料的培訓,並了解相關的保護措施和程序。同樣,第二項規定了實驗室及保存場所的工作人員每年應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至少四小時。這意味著他們需要不斷更新他們的知識,以應對新的風險和挑戰。 參考資料: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範例:某實驗室的新進人員必須參加相關的生物安全培訓,包括危險生物材料的處理和保護措施。同時,現有工作人員每年也需要進行繼續教育,以確保他們能夠應對可能出現的新風險和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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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21 條規定:「第二等級至第四等級實驗室,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二、設有門禁管制。 三、人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