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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新設立之高防護實驗室,應經設置單位生安會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准後,始得啟用。
  2. 前項高防護實驗室,指第三等級、第四等級生物安全實驗室及第三等級、第四等級動物生物安全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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