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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設置單位應確保感染性生物材料無洩漏造成感染之虞,並由生安主管督導實驗室、保存場所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緊急應變計畫,其項目及內容如下: (一)緊急應變小組及任務。 (二)意外事件類型、危害等級鑑定及風險評估。 (三)意外事件之警示、處理及通報機制。 (四)緊急應變物資庫存管理。 (五)緊急醫療救護程序。 (六)應變人員之安全防護措施。 (七)緊急應變疏散程序及其他因應措施。 (八)危害區域清潔、消毒、整治、與單位內其他專責人員之協調、善後處理措施及調查報告。 二、每年應依前款應變計畫辦理演習,每三年應有一次實地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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