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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因防疫需要,得令設置單位於限期內,將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以適當方式銷毀、移轉保管或為其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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