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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生物保全事故時,應立即通報生安主管,其為管制作場所者,應立即通報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
  2. 前項事故屬於保存或移轉屬管制性生物材料之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品項或數量不符,且為遺失、遭竊或發生原因不明者,設置單位應於確認調查結果之次日起七日內,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3. 第一項事故涉及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或管制性生物材料時,設置單位應於下列期限內通報各級主管機關: 一、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安主管接獲通報之次日起三日內。 二、管制性生物材料: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接獲通報之次日起三日內。
  4. 前項事故,設置單位應於發現事故之次日起十日內,檢具經生安會審議之初步調查報告,報各級主管機關備查;並於發現事故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經生安會審議之事故調查報告及改善與原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副知地方主管機關。
  5. 各級主管機關接獲第二項或第三項通報後,應視狀況督導或調查,並得為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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