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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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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之生物安全事故,依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程度或人員感染情形,分為下列危害等級: 一、高度: (一)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發生生物安全事故致感染。 (二)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至實驗室、保存場所以外區域,致有感染或危害實驗室、保存場所以外人員之虞。 二、中度: (一)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發生生物安全事故,致有感染或危害工作人員之虞。 (二)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局限於實驗室、保存場所以內區域,致有感染或危害工作人員之虞。 三、低度: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局限於實驗室、保存場所之安全設備內,致有感染或危害工作人員之虞。
  2. 2.前項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實驗室、保存場所應立即通報生安主管,其為管制作場所者,應立即通報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並依緊急應變處理流程、緊急應變計畫,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3. 3.前二項事故之通報細節及處理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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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虞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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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實驗室、保存場所發生之生物安全事故,依感染性生物材料洩漏程度或人員感染情形,分為下列危害等級: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