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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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不得因感染者提出權益侵害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管理措施或任何不公平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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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13條規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不得因感染者提出權益侵害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管理措施或任何不公平之待遇。這表示任何機關、學校或團體在面對感染者提出權益侵害申訴時,都不得對其進行不公平待遇或任何不利的處分或管理措施。 舉例來說,若一位感染者提出其在學校或機關(構)遭受不公平對待的申訴,根據此條規定,該學校或機關(構)應遵守法規,不得因其申訴而對其進行不公平的處分或管理措施。這樣的規定旨在保障感染者的權益,並防止對其施加任何不公平的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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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