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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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件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或未提出具體事由者,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各級主管機關得決定不予受理或終止其調查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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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申訴案件未於規定期間內提出或未提出具體事由者,機關(構)、學校、團體或各級主管機關得決定不予受理或終止其調查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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