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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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學校、團體受理申訴案件時,應邀集雙方當事人及相關專業人士、感染者權益保障團體代表,以客觀、獨立及公正之方式審議之。
- 2.前項審議,應對感染者以匿名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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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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