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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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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媒體報導感染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 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 三、揭露個人資料足以使他人推斷其身分。 四、揭露姓名或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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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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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揭露名詞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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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 3 條規定:「傳播媒體報導感染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 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