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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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各類就學、就業所訂之招生(募)簡章或契約、活動等規定,不得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為唯一理由,排除感染者接受教育、應考試及受僱之權利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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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4條,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各類就學、就業所訂之招生簡章或契約,不得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為唯一理由,排除感染者接受教育、應考試及受僱之權利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限制。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125 範例:根據該條例第4條之規定,如果一所學校在招生簡章中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為唯一理由,排除感染者接受教育的權利,這樣的規定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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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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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