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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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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各類就學、就業所訂之招生(募)簡章或契約、活動等規定,不得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為唯一理由,排除感染者接受教育、應考試及受僱之權利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4條,機關、學校或團體辦理各類就學、就業所訂之招生簡章或契約,不得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為唯一理由,排除感染者接受教育、應考試及受僱之權利或予其他任何不公平之限制。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125 範例:根據該條例第4條之規定,如果一所學校在招生簡章中以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為唯一理由,排除感染者接受教育的權利,這樣的規定即屬違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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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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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 4 條規定:「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各類就學、就業所訂之招生(募)簡章或契約、活動等規定,不得以感染人類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