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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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之申訴,應具名以書面方式為之,但有特殊情況者,得以言詞為之;並得委託機關(構)、團體或第三人提出。
- 2.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機關(構)或人員,應作成紀錄,並經申訴人確認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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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8條的釋義如下: 第一點是指申訴必須以書面方式為之,但特殊情況下可以以言詞為之,並且可以委託機關、團體或第三人代為提出申訴。這表示申訴可以透過書面或口頭方式進行,並且允許代理人提出申訴。 第二點則是指如果以言詞進行申訴,接受申訴的機關或人員應該記錄申訴內容,並經申訴人確認後簽名或蓋章。這顯示了對口頭申訴的需有相應的記錄程序,以確保申訴的真實性及完整性。 舉例來說,這與上述法條相關的案例為「被上訴人泛稱為公益之故而為申請」一節,申訴人委托感染者權促會向政府提出申訴,符合第一項的委託機關、團體或第三人提出申訴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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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