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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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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感染者遭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有關就學、就業之不公平待遇或歧視時,得向各該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負責人提出申訴。
  2. 2.申訴人對前項申訴有遲延處理或對處理結果不服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3. 3.感染者或其所居住之社會福利或護理機構遭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有關安養、居住之不公平待遇或歧視時,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4. 4.申訴人對於地方主管機關就前二項申訴之處理結果不服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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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 7 條規定:「感染者遭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有關就學、就業之不公平待遇或歧視時,得向各該機關(構)、學校或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