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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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第10條,各項補償費用應由各服務機關的年度預算支應。而受行政機關(構)委託行使公權力致感染的補償費用,則可以由委託行政機關(構)來補助。這表示補償費用的來源主要是來自於各服務機關的預算支應,並且在特定情況下可以由委託行政機關來補助。這樣的安排是為了確保感染者能夠得到應有的補償,同時也分散了補償費用的負擔,符合公平和效率的原則。
- 行政機關名詞
- 公權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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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