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應於審定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償費用之撥付手續。但申請人對補償費用之審定結果不服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服務機關(構)給付補償費用,得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列為損費項目。
回 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