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護矯正機關(構)與場所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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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辦理查核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感染管制相關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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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辦理查核時,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感染管制相關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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